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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传“一家服装公司给北京市红十字会捐赠数千件西服,在夏天捐赠冬衣,后又被红会捐回公司所在地”,引发舆论关注。
2023年5月31日,北京市红十字会官网公布的“2023年5月接收社会捐赠物资使用明细表”显示,捐赠衣物共2611件,总额146万余元,平均每件近560元,其中包括羽绒服、针织衬衫、皮衣等,物资来源单位为北京五木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木服装),捐赠给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陆辛庄村和北大化村,项目用途为“救灾救助”。
“夏季捐冬衣?”“捐赠衣服是‘左手倒右手’?”“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北京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对于网友质疑,记者采访了被捐赠的陆辛庄村民委员会、五木服装、北京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
焦点一:
夏季捐冬衣?
8月10日下午,五木服装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北京市红十字会公示中提及的这批衣物捐出时间是2022年11月,到2023年3月前才陆续领完。捐赠衣物的季节在冬季,并非网友质疑的“三伏天捐冬衣”。另外,这批服装是捐给北京陆辛庄村和北大化村的1300多户村民,并非捐给灾区。
2023年5月北京市红十字会接收社会捐赠物资使用明细表(央广网发)
上述工作人员解释,受疫情影响、公司财务生病和休假等多个原因,公司在完成捐赠后,并未及时上报,所以没有走完捐赠手续。公示前,村委会还要开具证明材料,等走完这些流程,公示时间就到了5月份。
此前,北京市红十字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5月22日发放给相关村里的物资并不是当天捐赠的那笔。红会接收完物资要先入库,工作人员清点、看数量,品质有没有问题,这需要时间,不可能当天收到的物资当天发放。
8月11日,陆辛庄村委会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2022年11月到2023年3月,五木服装确实向两村的村民捐赠了衣物,情况属实。
北京春苗慈善基金会秘书长崔澜馨表示,有时捐赠物资接收时间、发放时间及公示时间确实会存在一定时间差。为了避免引发争议和质疑,基金会一定要提升平时项目管理的严谨性,在公示时可以进行解释和备注。比如具体捐赠日期是哪天,什么时候发放完的,什么时候拿到的接收证明等,详尽的明细表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焦点二:
捐赠衣服是“左手倒右手”?
北京市红十字会在5月份公示的“2023年5月接收社会捐赠物资使用明细表”显示,物资接受单位为通州区张家湾镇陆辛庄村和北大化村,而五木服装公司的注册地也正是北大化村,因此该笔捐赠的目的地与五木服装的所在地相重合也备受质疑。
五木服装公司的注册地也在北大化村(央广网发)
8月10日,五木服装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两个地点确实一致,他们公司的注册地确实在这里,但并非把东西“左手倒右手”。
“我们老板是当地人,白手起家,一直说要感谢家乡的百姓。”上述工作人员说,“我们捐赠物资不是一回了,公司在疫情时给村里捐过消毒液。2018年,我们还给两个村80岁以上老人发过节钱,还给米面油,只是没做过任何宣传。”
该工作人员称,有人说公司捐赠是为了避税,其实捐赠不仅没有任何收益,还要缴纳十几万的税。“这几年公司效益并不好,没有多少利润,根本无法抵扣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捐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企业采用与销售数量或销售额没有关系的实物赠送方式,税收上一般按征税处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无偿赠送给非公益性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相关部门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者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焦点三: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北京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根据北京市红十字会官网2021年3月15日发布的“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常务理事会成员中一人名为季连旭。天眼查数据显示,五木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叫季连旭。
五木服装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北京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中的季连旭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之所以公司领导有理事的身份,因为常年热衷公益事业,经常参与捐赠活动,所以当选了这个名誉职务。但称季连旭不是北京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也不参与其日常工作,没有拿过任何工资报酬。
8月10日,记者向北京市红十字会有关工作人员了解到,成为常务理事要经过选举。“是否能够担任理事,不仅从所捐赠的经济价值角度决定,还要从传播红十字会的公益文化理念、参与公益事业的贡献等多个维度进行评价。选举出来的理事不从北京红十字会拿工资。”该工作人员说。
崔澜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同时,根据民政部印发的《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二十条,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此外,根据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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